《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根据规定,现公示我校2023年度审计报告。如有问题可在公示期内到指定地点或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反映情况。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应告知真实姓名。对线索不清的匿名电话和匿名邮件,不予受理。
公示时间:2024年2月28日-2024年3月5日。
受理地点:顺义校区综合楼910办公室
受理电话:61419885
电子邮箱:cwc@bcu.edu.cn
附件:北京城市学院2023年度审计报告
北京城市学院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