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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申请程序及相关办法

  
北京城市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实施办法
(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 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京教财[2007] 32号),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北京市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历教育学生中特别优秀、品学兼优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历教育学生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历教育在校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历教育学生,奖励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历教育学生,奖励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历教育学生,以资助生活费为目的,分为两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下达我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专门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组员由学生处、教务长办公室、学生事务中心、财务处、各校区学生工作部门代表组成。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七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管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在我校的实施工作,严格按照上级政策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贫困学生的界定、公示、审核和上报工作。
第八条  各学部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小组成员由学部负责人、学生科、教务科、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学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受理、初审、公示和名单上报。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按规定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历教育学生;
2、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7、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8、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按规定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历教育学生;
2、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7、家庭困难,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综合素质好;
8、勇于面对困难,自立自强,热心公益,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积极参与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
9、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按规定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历教育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我校的本、专科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无任何违纪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6、勇于面对困难,积极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方式克服困难,自立自强,热心公益,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
7、家庭困难,生活俭朴,已被我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8、本学年内未享受社会类的奖、助学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评选办法: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份开始受理申请;
    2、各学部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及时向全体学生公布奖励名额、申请条件及评审程序;
    3、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分别填写《北京城市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北京城市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北京城市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A4纸,按标准样表计算机打印,一式三份);
    4、各学部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根据学校要求,对候选人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考核,认真评议,按学校下达的推荐名额研究确定候选人推荐名单,并在学部范围内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5、 将《北京城市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北京城市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北京城市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学部推荐学生情况汇总表(包括 电子文档)、《北京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北京城市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贫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获奖证书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到学 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各学部上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将确定的候选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7、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确定的获奖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校领导审批;
    8、经学校审批后再将获奖学生有关材料上报北京市教委审批;
    9、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经正式批准后由学校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由国家发给荣誉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由学生处发给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