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为了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1、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历教育在校学生。
2、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且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标准
1、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学生(一般以《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为准)
2、学生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居民最低工资标准的学生。(一般以《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为准)
3、学生家庭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 烈士等优抚家庭子女;
2) 国家级贫困县、乡的农村家庭子女;
3) 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的城市居民子女;
4) 本人或者家庭成员突遇大病或者意外事故,致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的;
5) 孤儿、单亲家庭子女
4、其他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认定原则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坚持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3、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过程中,既要坚持审查相关证明,更要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情况和平时生活表现;对于家庭经济困难能积极缴清规定费用的学生优先认定,对于有缴费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缴费义务的学生不予认定。
四、认定机构
1、学校专门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组员由学生处、教务长办公室、学生事务中心、财务处、各校区学生工作部门代表组成。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2、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3、各学部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小组成员由学部负责人、学生科、教务科、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名单应在本学部范围内公示。
4、各学部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负责本学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实施和审核工作。
五、认定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学生本人或者家庭遭遇特殊意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经学校学生处同意可以随时申请和认定。
2、学校在每学年结束时向学生发放《北京城市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新生在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 生及在校生应如实填写《北京城市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3、每学年开学时,各学部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北京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并负责收集《北京城市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4、各学部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情况,对照北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状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 认真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学部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在全学部师生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若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部 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提出质疑。学部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若对学部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 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5、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的情况后报请学校审批,并为批准通过的学生办理认定批复手续。
六、后续管理
1、学生本人在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好转后应主动向学校报告,并申请停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2、各学部每学年第二学期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发现家庭经济有明显好转的应立即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终止对其的资助。
3、学生在提交家庭经济困难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家庭各方面情况,保证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学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情况 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立即取消资助资格;已获得资助的,收回所有资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4、各学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5、各学部应当专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起规范的档案,完整地记录认定资料和接受资助的情况。
七、其它
1、本办法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二00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