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学院表演学部红色学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8-01-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团定名北京城市学院表演学部红色学会。
第二条 本社团的性质:本社团属政治理论型学生社团,由北京城市学院表演学部学生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学生社团。
第三条 本社团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北京城市学院校规校纪,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武装青年学生头脑,教育青年学生。
第四条 本社团接受北京城市学院表演学部党支部的领导,接受学部学生科的指导。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五条 本社团的活动范围
(一)开展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学习、研究活动;
(二)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研究和宣讲,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宣传普及;
(三)开展社会调查,帮助青年学生加深对国情的认识,使广大学生进一步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信念;
(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进一步增强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青年研究生的实效性;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积极进取,拥护党的领导并热爱公益事业;
2、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并且专业成绩优秀);
3、能够坚持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并有艰苦奋斗精神;
4、有特长并能将专业技能运用到实际活动中。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考核合格的同学,予以入会。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三)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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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二)维护本社团的合法权益;
(三)参与社团每次活动;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本社团,并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社团执行机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社团执行机构;
(三)审议社团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一年。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社团执行机构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社团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社团的会长、副会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心学生社团工作;
(三)学习成绩中等以上;
(四)在校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
第十八条 本社团社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期时间由社团会员大会决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九条 本社团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社团执行机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社长(副社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协助会长(社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
(一)北京城市学院表演学部党支部,学生科;
(二)会费;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社团按照校团委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 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社团具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社团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北京城市学院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各级指导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专项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团委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社团换届或更换社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团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社团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由表演学部党支部、学部学生科、本社团执行机构或10名以上本社团成员联名提出,并交经本社团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上通过后7日内报北京城市学院表演学部党支部、学部学生科。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社团执行机构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社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表演学部党支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社团终止前,须在校党委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社团经校党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表演学部党支部的监督下,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