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通知
共青团北京城市学院委员会关于团费收缴的通知
2017-12-08 16:42:09   审核人:   (点击: )

各学部团总支:

 

《团章》规定团员向团组织交纳团费不仅是为团的活动提供部分经费,而且是保持与团组织的经常联系,增强组织观念和履行团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增强团组织凝聚力和吸引力的物质保证。按照共青团中央《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现将团费收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团组织关系在我校或因故未能办理组织关系但在我校学习的团员,都应按月交纳团费。

 

二、交纳金额:学生团员每月交纳0.2元。

 

三、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团总支同意,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预交团费。

 

四、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五、如被开除团籍的团员,在恢复团籍后,开除团籍处分期间的团费可以不用补交,如本人自愿补交,团支部也可以接收。

 

六、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该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者,按自动退团处理,并记录在该团员学籍档案及相关个人资料上。

 

七、各团总支上缴校团委组织部团费的时间为1130日之前,必须由团总支书记本人亲自上交,同时上交《xx学年xx学期团费交纳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

 

 

 

 

 

共青团北京城市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201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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