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会议,是团十六届二中全会之后召开的第一次共青团权益工作会议。这次权益工作会议是在一个很有意义的时间节点上召开的:今年可以说是共青团权益工作制度化运作20周年。在1989年,党中央下发了12号文件《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明确了工青妇组织“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各自代表的群众的具体利益”的职责。这份文件为共青团开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从此之后,我国的青少年立法和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进入了制度化发展的轨道。 陆昊同志和团中央书记处高度重视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专门听取权益工作汇报,并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今天上午,陆昊同志又出席会议并在讲话中高度概括了共青团权益工作的重要成就和工作方式,深入论述了共青团权益工作的重要地位和本质特征,深刻阐述了对共青团权益工作的重大思考和重要原则,提出了做好共青团权益工作的重要方向和具体要求。希望同志们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会议期间,大家紧紧围绕会议主题,认真学习陆昊同志讲话精神,就新形势下如何推进共青团权益工作,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进行了深入研究和热烈讨论。在同志们的发言和讨论中,我深切感受到大家长期以来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果,听了以后很受启发。
2008年,在全团上下的不懈努力下,共青团权益工作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一是各级团组织抓住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一周年和全国人大组织未保法执法检查的契机,在广泛开展未保法宣传活动的同时,积极推动、协助同级人大修订未成年人保护地方性法规,很多地方已完成了修订工作。二是各地团组织广泛开展“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围绕青少年权益问题开展集中调研等形式,反映青少年普遍性利益诉求。在此基础上,全团按照团中央的统一部署,围绕促进青年就业创业的主题,在各级“两会”特别是全国和省级“两会”上提出提案议案,产生了积极的反响。三是继续推进12355青少年服务台试点工作,在一些城市开通12355热线,建立呼叫中心,形成了一定规模的青少年服务网络,在四川地震灾区青少年心理康复援助等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四是继续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行动”和“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积极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召开了两次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总结了工作经验,进行了工作部署。开展第六届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评选活动。联合有关研究机构围绕青少年网络伤害、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等课题开展调研。上述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关心支持,离不开各级团干部特别是权益战线全体同志的共同努力。借此机会,我代表陆昊同志和团中央书记处向在场的同志们并通过你们向为共青团权益工作付出辛勤劳动的同志们、朋友们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结合学习陆昊同志关于共青团权益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今天上午的讲话精神,就新形势下共青团权益工作谈几点意见,供同志们参考。
一、当前共青团权益工作的基本思路
当前共青团权益工作的基本思路已经明确,即陆昊同志提出的“三个结合,一个制度性安排”。共青团权益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政治性和政策性,我认为,做好新时期共青团权益工作,需要到共青团权益工作20年的发展过程中寻找脉络和启示。用哲学上的话讲,如果我们解决不了从哪里来的问题,就不可能回答到哪里去的问题。所以,我想首先梳理一下20年来共青团权益工作思想的演变过程,再谈谈对当前共青团权益工作基本思路的理解和认识。
我认为,共青团权益工作思想在20年中经历了三次阶段性发展。第一次,在对权益概念的理解上,实现了从“整体利益”向“具体权益”的突破。大家知道,在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中,我们强调得比较多的是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不怎么讲各个社会群体由于其独特性所形成的具体利益。在这样的背景下,维护青少年权益自然不可能进入共青团的职能序列。这一情况在1988年发生了改变。在这一年,团中央出台了《关于共青团体制改革的基本设想》,首次提出了团的“社会职能”的概念,并将其列入团的基本职能。而“代表和维护青少年的具体利益”正是共青团的三大社会职能之一。这一突破意味着青少年群体的利益不再被笼统地包含于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之中,得到了充分重视,开启了青少年维权工作的新征程。第二次,在对工作路径的探索上,实现了从“全面推进”向“重点突破”的转变。大家如果对比1988年的《关于共青团体制改革的基本设想》和1998年的《共青团工作跨世纪发展纲要》这两份文件中关于“权益工作”的表述,就会发现,十年间最大的变化在工作路径上面。1988年的文件列出了七条维护青年利益的具体路径,从改善物质生活到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基本涵盖了青年生活的各个领域。而1998年的文件则紧扣“依*”的主线,列出了三条与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保障青少年法定权利密切相关的具体路径。十年前后对比,我们可以看到,工作路径明显呈现出从“全面推进”向“重点突破”的转变。第三次,在对工作地位的认识上,实现了从“工作项目”向“基本职能”的提升。进入新世纪以来,共青团权益工作思想最大的变革是,权益工作从“服务青年”的工作板块中分离出来,成为与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相并列的四项基本职能之一。这一变革对共青团权益工作的长远发展有着重大战略意义。目前,有少数同志还没有完全领会中央领导关于团的四项基本职能的深远考虑,模糊地认为“维权工作”与“服务工作”差不多,区别不大。持有这一认识的同志没有看到“维权工作”的本质特征,更没有看到“维权工作”独特的运行机制。与其他基本职能相比,“维权工作”有着三个显著特征,特殊性很强:一是权力来源不同,主要来自国家立法系统和行政系统的授权。二是工作界限不同,重点突出对青少年法定的七项重点权益的保护。三是运行方式不同,呈现出法定化、程序化、专业化的特点。
团十六大以来,在陆昊同志的领导下,共青团权益工作取得了新的发展。我认为,其中最突出也最重要的成果就是陆昊同志提出的“要注重把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与引导青年的有序政治参与结合起来,把关注个案与关注普遍性的权益问题结合起来,把代表和反映青少年的普遍性利益诉求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结合起来,探索建立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制度性安排”,即“三个结合,一个制度性安排”的工作思路。这一思路既是对实践经验的高度总结,也是对当前权益工作新情况、新挑战的科学回答。下面,我就“三个结合,一个制度性安排”的思路谈一些认识和理解,和大家交流。
第一,思路提出,要注重把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与引导青年有序政治参与结合起来。这个结合,要求我们更加注重发展型维权。与发展型维权对应的是生存型维权。联合国《里斯本宣言》界定,生存型维权是指对青少年在人身健康、日常生活等方面最基本权利的保护,是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的底线。大家知道,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取向加速了我国同质性、整体性社会的解体,我国正在出现公民社会的空间和元素。尽管目前我国还没有成型的公民社会,但公民社会的主体意识、平等意识、自由意识正在广泛地影响着各个社会阶层。特别是随着80后、90后青少年群体的日益成长,当代青少年的权益需求发生了显著变化,其突出特点是主体意识强烈,更加注重自身价值的实现,已不再满足于对传统的“生存型权益”的维护,对公共参与、职业发展等对其社会化进程有着支持作用的“发展型权益”提出了较高要求。因此,可以说,“注重把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与引导青年有序政治参与结合起来”比较准确地把握了工作对象方面的新变化。
第二,思路提出,要注重把关注个案与关注普遍性的权益问题结合起来。这个结合,要求我们更加注重普遍性维权。大家知道,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还是西方经济学,都揭示出利益关系是人类社会的本质关系。马克思曾经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群体的利益格局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利益主体由单一化走向多元化,利益关系由同质化走向差异化,利益实现由行政化走向市场化。作为党的青年组织,共青团要正确处理“个案维权”和“普遍维权”的关系,更加关注青少年的普遍性权益问题。这是因为如果我们没有争取到绝大多数青年群众,即使个别战役或战斗打得再漂亮,我们也没有做好自己的工作。当然,更加关注普遍性权益问题并不意味着放弃对个案的关注,而是要通过个案维权,积极探索普遍性需求,总结共性规律,扩大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因此,可以说,“注重把关注个案与关注普遍性的权益问题结合起来”比较准确地把握了工作领域方面的新变化。
第三,思路提出,要注重把代表和反映青少年普遍性利益诉求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结合起来。这个结合,要求我们更加注重程序性维权。程序正义是实现社会和谐过程中最具有普适性和公信力的方式。组织学认为,在结构化的社会环境中,能否代表和联系某一部分社会群体,是衡量一个现代政治组织存在必要性的重要标准。对以“群众团体”为属性的共青团组织来说,如果丧失了青年群众基础,也就失去了自己“安身立命”的根本。具体就权益工作来讲,在当前社会利益格局深刻变动、青少年流动分布结构深刻变化的情况下,我们如何才能科学地代表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是一个充满挑战的新课题。比如,青年群体利益的同质化程度大大下降,青年利益需求的群体差、时间差、地域差在显著增强,我们不能奢望也不可能仅仅用一、两个平台或载体就能覆盖和影响广大青少年。再比如,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权益维护出现了“零和博弈”,即利益主体之间的诉求相互冲突,满足一方,就必定损害另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在统一的法律规范下,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