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文件
陆昊同志在2009年共青团权益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9-06-10 00:00:00   审核人:   (点击: )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团权益工作会议,是为了进一步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去年6月14日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团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对今后一个时期的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做出部署。权益工作在共青团的工作格局中非常重要,为了把这项工作思考研究得更透彻,前一段时间,权益部按团中央书记处的要求,一直在做认真的调查研究和工作思考。书记处专门听取了权益部三次工作汇报,对如何进一步做好权益工作形成了比较一致的认识。下面我讲四个问题。 一、要认真总结和思考共青团组织在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方面重要的经验

团的各项工作都有很多宝贵的经验,为什么在权益工作中,我们单独把这个问题提出来?因为权益工作既是共青团总体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又在工作开展方式上有自己鲜明的特点。这么多年来,权益工作有很宝贵的经验,值得我们认真总结、思考和继承。

第一,权益工作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通过长期努力推动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维护青少年权益的法律法规。这些年,我们把对一些重大问题的思考和认识长期持续推动下去,最终变成国家的法律法规。这是共青团维权工作的一项重要成就。1980团中央就提出了制定《青少年保护法》的建议。1987年团中央、国家教委分别进行有关青少年保护立法的调研起草工作。到1991年,经过11年的时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此后,共青团又开始关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做了长期的大量的工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1999年颁布实施的,但其最早的准备工作可以追溯到1979年。经过将近20年时间的努力,推动了两部维护青少年权益的法律的制定,这是共青团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取得的重大成就。

第二,坚持并努力探索了维护青少年权益的制度性安排。比如,在推动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方面,团中央层级有一个重要的制度性安排,就是设在团中央的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每次会议都是中央有关部委的负责同志参加,全国人大的领导同志做工作部署。依靠这个重要的工作抓手,能够把我们政权结构、党政组织结构中的力量有机调动起来,围绕我们的工作对象和工作重点来开展相关工作,这是很不容易的,也很有效果。省一级也都有很好的相应的制度安排,成立了预防办和未保办。虽然中央层级还没有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专门机构,但是没有关系,这些综合性的工作主要不在于形式,重要的在于工作本身。

再比如,今年开展的“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交流活动,也是我们对制度性安排的积极探索。今年是第一次开展这项工作,我们严格限定在全国青联委员中在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开展交流沟通活动,加上适度的宣传,效果很好。我们背后有庞大的青年群体,我们代表广大青年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沟通交流,是有权威性的。我们要多用、用足、用好这种权威性。今年“两会”期间,团中央书记处跟政协共青团青联界别组的委员们开了一次会,毫无保留地强调了共青团对青年就业创业问题的几个重要认识,希望他们在“两会”上能够体现共青团的意见。虽然委员们都是各界知名人士,但既然是代表共青团青联界别参加全国政协会议,就要充分考虑共青团组织对有关问题的重要意见,就要对组织负责,履行组织职责。这些都是制度安排,制度安排是我们很重要的一种工作方式。

第三,坚持社会化动员方式,积极整合、协调各种社会力量,努力推动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这也是一条很好的经验。 权益工作靠共青团一个组织肯定是不够的,我们不是权力部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充分发挥团组织在社会化动员方面的优势,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形成合力,共同开展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比如我们开展的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等工作,就是用社会化的动员机制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维权工作,把与青少年相关的一些工作环节、岗位、组织和人员调动起来,让他们都来关心这个事情,这是很好的一种思路。再比如我们搞的“12355”,虽然是试点探索阶段,但有些城市做得还是很不错的,当青少年遇到社会、心理等问题时,共青团组织至少可以通过社会化动员的方式为他们提供咨询服务、维护权益。关于“12355”还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把各方面的基础数据弄清楚,用实证分析、规范分析的方法,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为决策提供清晰的事实依据。

以上这些都是我们过去积累的重要经验,需要继续长期坚持并进一步深入系统地总结、思考。同时要积极探索把这些重要经验和工作方式变成制度性安排,乃至上升为法律法规。这些工作都具有长期性的特点,有些同志可能会担心,在我这一届任期内制度性安排出不来怎么办?其实,你这一届不能代表什么,共青团组织整体的工作才是最重要的。有些工作局部地区做得好的可以先行探索,通过推动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的规章来逐步实现制度性安排。

二、高度重视权益工作在共青团工作格局中的重要地位,把握好实现权益工作职能的工作特点

党对共青团提出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四项职能。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是共青团的一项重要工作。进一步思考团的四项职能的关系,我们提出,组织青年是重要任务和重要前提,与服务青年、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之间相互促进。引导青年是根本任务。团的总体工作布局就是围绕这四项职能展开的,但实现每一项职能的工作路径和工作方式并不是完全相同的。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职能在团的工作格局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同时它有实现职能自身的工作方式,我们要准确把握这些工作方式的特点。

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具有长期性、整体性的特点。从内容和形式上看,团的维权工作与团的其他战线的工作有十分明显的区别,与学校部、少年部、城市青年工作部、农村青年工作部等部门的工作有很大不同,十分强调长期性、整体性。回顾权益工作历史可以发现,要干成一件事,必须进行长期准备、不懈努力。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经过长达11年的扎实工作才出台的,如果都以短期政绩观的态度和方式来做这项工作,恐怕很难成功推动法律的制定。所以大家做权益工作,不必有什么顾虑,不要看你的工作没有经常上会,不要说你的工作没有天天在报纸上报道就不重要。因为实现职能的方式不同。经过长期努力,如果能推动制定一部法律或法规,那就是权益工作很了不起的成绩。

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要求坚持扎实调研、系统思考。从权益工作的内容看,一方面,涉及的往往是法律法规等制度力量,打交道的往往是立法、司法、行政等部门。另一方面,涉及的往往是普遍性的权益问题,打交道的往往是数量庞大、情况复杂的规模性群体。因此,这项工作强调权威性、科学性,始终要求深入的、准确的、扎实的调研,系统的思考和比较。大家在一起讨论权益工作,讲得深不深、透不透、准不准,数据清晰不清晰、准确不准确,调查合理不合理、深入不深入,都需要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并不是简单地埋头写几天讲话稿就可以的。没有长期扎实的调研和系统的思考,我们无论是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是有关部门提供意见、建议以及数据、材料等等,都不可能有很强的说服力。

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具有非活动性的特点。权益工作本质上不是以搞活动的方式来推动的,而是需要长期深入调研,经常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讨论研究、交流情况、交换意见等。因此权益工作本身并不经常性地做报道,但一旦在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措施等方面取得突破,就是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实实在在的成绩,将广泛、深刻地影响到最广大的青少年。当然,有些维权工作内容也是需要搞活动的,比如新法律法规出台时需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宣传,青少年法律意识、公民意识、自护意识等的培养,也需要一定的活动载体。但总的来看,团的其他工作还不可以讲非活动性,团的权益工作就可以明确讲,就是活动载体和非活动方式的结合,而且更多的情况可能是非活动方式。

三、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要把握好一些重要的原则

团的十六届二中全会提出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要坚持“三个结合”,一要注重把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与引导青年的有序政治参与结合起来;二要把关注个案与关注普遍性的权益问题结合起来;三要把代表和反映青少年的普遍性利益诉求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结合起来。“三个结合”是最重要的三个原则,要好好坚持。近来我们反复在讲这“三个结合”,今天就不展开说了。要特别注意引导青年有序政治参与问题。对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我们一定要心中有数,要在准确把握国家发展阶段和基本国情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分了解现有法律法规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知道不知道、有没有制度性的安排或办法来推动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什么问题或哪些方面做得较好等等,这些对全面落实好“三个结合”都非常重要。

四要探索建立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制度性安排。维权工作有整体性的特点,一定要通过制度来实现,希望我们把现有的制度安排用够用好,在这方面目前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就拿“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交流沟通的制度安排来说,第一“听”的机制还没完全解决。你这些意见是从哪儿听来的?听谁说的?这些意见在多大程度上能反映普遍性问题?下次搞“面对面”交流可以把农民工找来,把普通青年找来,听听人家怎么说。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之前,我们要先听明白了再说出去。 这些方面下一步都还需要努力完善。其次“说”的制度安排中也存在明显问题,其中首先要解决代表、委员各说各的,意见不集中的问题。比如我们这次关注的青年就业创业问题,如果仍然是几十个人一人一个声音,就不可能在“两会”上形成有影响力的提案。如果大家都说这一件事,不光我们说,还影响更多的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说,形成一致,就能靠真理本身的魅力和整体力量推动相关工作,影响决策者了。当然还有一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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