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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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
供稿单位:招生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18日 14:47 文章阅读数:

1. 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2.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全日制定向就业研究生录取前,须与我校、用人单位签订全日制定向就业协议;非全日制定向就业研究生录取前,须与我校、用人单位签订非全日制定向就业协议。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3.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4. 被录取的新生(录取资格无效的除外),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我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最长可保留2年)。经我校同意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纳入我校录取当年的招生计划管理。

5. 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