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公开对外
首页   |中心组学习   |廉政教育   | 正文
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
发表时间:2013-11-06
 

近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了新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反腐倡廉建设切实担负起政治责任的一项重大举措。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在对外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反腐倡廉的任务更加艰巨和繁重。为适应形势要求,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一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规定了“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为促进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证。 十余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生动实践充分证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于促进各级党委(党组)、政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切实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规定》中有些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是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新要求没有在责任制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二是在责任内容、责任考核和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这次印发的《规定》,贯彻了党中央强调的“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思想,在原《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更加注重使党风廉政建设成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有力政治保证。把“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写入党内法规,突出了关口前移,预防为先的重要思想,更加符合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要求。(来源:人民日报)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北京城市学院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69号邮编:100083
  • 网站管理:网络中心 电子信箱:nic@bcu.edu.cn
  •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
  • Copyright © Bcu.edu.cn 2004-2011.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