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民校招生公信平台 树民校招生诚信形象 ----“阳光高考”2007年北京民办高校招生展示月启动暨诚信公约签字仪式

发表时间:2007-08-06 10:26:00文章阅读数:

  

8月3日,由北京民办教育协会组织,在北京城市学院举行了主题为“规范管理、诚信发展”的“阳光高考”2007年北京民办高校招生展示月启动暨招生诚信公约签字仪式,全市37所民办高校共同签署诚信公约,承诺杜绝虚假宣传,诚信透明招生。这是首都民办高校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水平,保护公平竞争,维护首都民办高校良好形象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民办高校继续向社会公开承诺,实事求是地公布学校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学校类型、招生类别(学习形式)、学历层次、学习时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相关信息;客观宣传学校办学条件;依法开展招生活动,不将招生工作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学校收费严格遵守2002年市教委发布的《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公示所有收费项目与标准,学生所交的学费、住宿费及其他就学费用,学校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正式票据;学生入学后如有正当理由要求中途退学或转学的,严格按照《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给学生退费;不做虚假就业承诺,不以保证就业为招揽生源的主要手段等。今年,依据2006/2007年度北京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情况和《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公约增加了依法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并依备案内容如实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以任何形式将自己承担的教学任务转交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不买卖、出租或出借办学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用诚信回馈社会,积极参与社会和行业公益活动等三项内容,以进一步督促民办教育依法办学、规范办学,突出民办教育的社会公益性和社会贡献力。招生期间,北京民办教育协会、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教育系统分会还开通了监督热线68987380、68987390,接受学生、家长以及社会的监督投诉。学校承诺,如果出现违规招生、虚假宣传,学校愿意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严肃处理。与此同时,北京民办教育协会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独有优势,启动了“阳光高考”2007年北京民办高校招生展示月活动,以此推进北京民办高校招生主渠道建设,构建规范化、权威性、集约型招生平台。考生可以登录统一的网上平台(www.edu111.cn),查证民办高校办学资质、信誉记录、评估评优、荣誉表彰以及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等内容;查询民办高校办学状况、师资力量、学校特色、就业情况等数据;查看民办高校的招生专业、实力排行等信息;也可进行在线交流。协会作为行业代表,将对考生和家长的咨询提供权威答疑和认证,并进行公信推荐。 附件1:2007年北京民办高校诚信公约附件2:参加签署公约的学校名单 北京民办教育协会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教育系统分会 2007年8月3日附件1:2007年北京民办高校诚信公约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和《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25号令)精神,依法办学,诚信办学,提高办学质量,维护考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更好得为社会服务,我们共同向社会作出以下承诺: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树立首都意识,规范管理、互相监督、公平竞争、和谐互助,共同维护首都民办教育的良好形象。二、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严格遵守《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依法将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内容一致,不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不虚假承诺,不夸大其辞。三、实事求是地公布学校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学校类型、招生类别(学习形式)、学历层次、学习时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相关信息,按规定使用学校名称,据实介绍学校荣誉。四、客观宣传学校办学条件,如实介绍学校教学设备、生活设施、图书数量等基本条件,各项数据均需与实际情况相符。五、依法开展招生活动,不将招生工作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干扰基础教育的正常教学秩序。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以任何形式将自己承担的教学任务转交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不买卖、出租或出借办学许可证。七、学校收退费严格按照2002年市教委发布的《民办高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规定,公示所有收费项目与标准;学生缴纳的学费、宿费和其他学杂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正式收据。学生在校期间,如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或转学,学校严格按照《民办高校收退费管理办法》办理退费。八、不做虚假就业承诺,不以保证就业为招揽生源的手段。九、真诚为学生提供求学服务,实事求是解答学生和家长提出的求学咨询和其他相关问题。充分尊重学生自主选择学校和专业的权利。十、创造、维护良好的公平竞争秩序。校与校之间做到相互尊重,教育、约束本校招生人员,不对他校进行恶意攻击和毁谤,共同维护民办高校的招生形象。十一、接受社会监督,用诚信回馈社会,积极参与社会和行业公益活动。 附件2:参加签署公约的学校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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